1 政策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
2 事项描述
纳税人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在税务机关核定的范围内领用发票。
3 报送资料
4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办结
5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6 承诺时限
即时办结
7 服务电话
0538-7252010
8 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纳税服务窗口
9 办理事项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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